金融知识普及月专题:防非案例四(私募篇)

发布日期:2020-09-14

 

弄虚作假,偷梁换柱

一一四川辖区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

 

-.案情介绍

(一)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

D公司管理的a私募基金在3名投资者的投资款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的情况下,伪造银行缴款凭证,并作为上述3名投资者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上传至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基协”) 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二)挪用基金财产

D公司将公司基本账户收到的a私募基金投资款及a私募基金基金募集账户收到的投资款用于其他用途:包括用于归还D公司董事长个人借款或以D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直接将投资者的投资款转入D公司关联公司账户。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法律依据

(一)虚假报送基金产品备案信息

D公司虚假报送基金备案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二)挪用基金财产

D公司挪用a基金资金共计392万元,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规定。

.案例分析

私募机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私募基金透明度不高,私募基金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易产生较高的道德风险。D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做到诚信经营,虚假备案基金信息、擅自挪用基金财产,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一)虚假填报基金备案信息

基金投资者投资款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但在该基金备案过程中上传伪造的银行缴款票据,以使备案信息显示所有投资者均已实际出资。

(二)挪用基金财产损害投资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募资时将基全合同约定的基金募集账户改为公司基本账户,并擅自将客户投资款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作他用。

.案例启示

(一)监管部门

一是应对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中的资本项信息应予以仔细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相关银行缴款凭证真实性进行查验、比对,个别私募基全管理人存在通过伪造缴款凭证在中基协虚假备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出现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二是在现场检查中应对私募基金合同及银行账户流水予以重点关注。一些别有用心的私募基全管理人要求或诱导投资者将投资款项直接汇入公司账户而不是募集账户,最终达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目的,对监管者而言,通过查看基金合同及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逐层追踪资金流向,是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二)投责者

一是判断私募机构规范化水平应全面考察。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可以在中基协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是否登记备案,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口碑及合规经营情况。

二是理清公司基本账户,基金募集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仔细核对合同中的投资者打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是否完全一致。

三是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定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私募基金资金流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投资者偌发现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的情况,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