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仿真做市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市商行为,维护期权仿真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可,为仿真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机构在交易所从事仿真做市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可以是非期货公司会员或期货公司会员的法人客户。法人客户申请成为做市商,须由期货公司会员代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三)有健全的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做市商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商业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简历;
(五)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技术系统情况说明书;
(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依据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经交易所认可并获批做市商资格的,双方签订协议。
第八条 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指定一定数量的做市商,并有权视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
第九条 做市商退出资格,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交易所。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做市商享有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
(一)享有期权交易手续费减收的权利;
(二)享有标的期货交易手续费减收的权利;
(三)享有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做市商应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一)回应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收到询价请求时,应进行双边报价。报价的回应时间、挂单时间、下单量和价差须符合协议规定;
(二)持续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主动提供持续的双边报价。报价的下单量和价差须符合协议规定;
(三)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 中的回应时间是指交易所收到客户询价至做市商报价的时间。回应时间不得大于协议规定的时间;挂单时间是指做市商的报价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从系统收到报价单至撤单的时间。挂单时间不得小于协议规定的时间;下单量是指做市商双边报价的合约数量。下单量不得小于协议规定的数量;价差是指做市商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价差不得大于协议规定的差额。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市场情况,做市商可以申请免除全部或部分义务:
(一)期权合约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
(二)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询价和报价

第十三条 期权交易时间内(集合竞价期间除外),客户可以对期权合约进行询价。
第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要求做市商对指定期权合约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期权合约的买入价、卖出价和数量。做市商报价中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均为限价方式申报。
第十六条 同一做市商新的双边报价进入系统后,未成交的原双边报价自动撤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按照本办法、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做市商为法人客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协助交易所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做市商应指定专门账户进行双边报价。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双边报价等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必须完成协议规定的最低回应率或持续报价时间,方可享受权利。
第二十条 做市商应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交易所有权要求做市商就其报价限期调整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协议规定的义务;
(二)做市商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被取消资格的,其权利自动丧失。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在股东、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应妥善保存账户交易记录,包括期货、期权的委托、成交、持仓情况,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限仓额度由交易所公告。因履行义务需要,经交易所同意,做市商可以提高限仓额度。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