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31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等有关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交易所期货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 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到期月份、行权价格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期权合约中载明。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八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九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一条 到期月份是期权合约有效期终结的月份,到期月份在期权合约里载明。

第十二条 期权类型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

第十三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第十四条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第十五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与欧式。美式期权买方在期权购买日至到期日之间均可行权;欧式期权买方只能在到期日行权。

第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交易的最后一日。

第十七条 到期日是指该期权合约买方权利到期的交易日。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期权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买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同一客户在期货和期权交易中使用相同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客户,需按期货交易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 期权合约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代码、标的期货合约月份、看涨期权代码(C)或看跌期权代码(P)及行权价格组成。

第二十一条 合约挂盘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月份期货期权合约的挂盘时间为标的期货合约挂盘交易的下一交易日;

(二)新挂盘期权合约为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数量在合约中载明;

(三)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期权合约标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本条 (二)项的规定,确定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并挂出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四)最后5个交易日不再增挂新的行权价格期权合约;

(五)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本条 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者接近于)标的上一交易日期货合约结算价的期权合约。当上一交易日期货合约结算价等于两个行权价格的均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二条 权利金是期权合约买方为获得权利而向卖方支付的费用。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第二十三条 期权合约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集合竞价方法与期货相同。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或结算价(无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结算价是确定每日期权价格变动区间、计算卖方交易保证金等的依据。结算价的计算方法为:

(一)某月份期权合约有成交的,按该月份有成交期权合约的成交量加权隐含波动率,计算该月份所有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

(二)某月份所有期权合约均无成交的(包括新月份期权合约),按该月份最近一个有成交期权合约(除到期日合约外,交割月方向有成交的期权合约优先)的成交量加权隐含波动率,计算该月份所有期权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某月份期权合约(包括有成交或无成交)到期日实值期权的结算价为期权合约的实值额,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的结算价为零;

(四)依据本条 (一)、(二)和(三)项不能确定结算价的,该期权合约结算价为上一日隐含波动率计算的期权价格;

(五)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有权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第二十五条 期权收盘价是指期权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二十六条 期权了结方式有平仓、行权和放弃三种。平仓是指同一客户买入或卖出与持有期权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相同期权,了结所持有期权合约的行为。相同期权是指标的、到期月份、期权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的期权合约。行权是指期权买方行使权利而使持有期权合约转换为标的物的了结方式。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要求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行权价格卖出或买入一定数量的相应。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放弃行使权利,卖方义务终结的期权了结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期权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取消指令、组合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期权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期货相同。组合指令的最大下单数量与限价指令相同。

市价指令、组合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

组合指令应以有限制限价指令的方式入单,限制方式包括立即成交否则自动取消、全部成交否则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组合指令是指同时买卖两个不同合约的指令。期权组合指令包括垂直价差、跨式组合和宽跨式组合等指令。

(一)买入看涨期权垂直价差指令是指买入较低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同时卖出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数量较高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

(二)出看涨期权垂直价差指令是指卖出较低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同时买入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数量较高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

(三)买入看跌期权垂直价差指令是指买入较高执行价格的看跌期权,同时卖出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数量较低行权价格的看跌期权。

(四)卖出看跌期权垂直价差指令是指卖出较高行权价格的看跌期权,同时买入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数量较低行权价格的看跌期权。

(五)买入跨式组合指令是指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六)卖出跨式组合指令是指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七)买入宽跨式组合指令是指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的看跌期权。

(八)卖出宽跨式组合指令是指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的看跌期权。

第二十九条 期权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交易所强行平仓申报指令优于其他平仓申报指令。

第三十条 客户持仓平仓顺序为先投机持仓、再组合持仓、最后套期保值持仓。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会员的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收取(支付)权利金。权利金计算公式如下: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支付(收取)权利金=å买入开仓成交价×买入期权数量-å卖出开仓成交价×卖出期权数量

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收取(支付)权利金=å卖出平仓成交价×卖出平仓期权数量-å买入平仓成交价×买入平仓期权数量

第三十三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标的结算价计收卖方交易保证金。卖方收到的权利金可以用作期权合约开仓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将期权卖方所平持仓的交易保证金划入其结算准备金账户。

卖方收到的买方权利金可以用作期权合约开仓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对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权买方只在开仓、平仓、行权和放弃的交易当日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期权行权或放弃时,买卖双方持有的期权合约分别相应减少,卖方履约释放的期权交易保证金划入其结算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期货期权行权时,买方和卖方在结算时按照行权价格建立相应期货持仓,并按照当日期货结算价结算。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期权合约交易情况计收交易手续费、行权手续费和放弃手续费。费用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五章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八条 期权的行权方式由交易所确定,在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通过交易终端或会员服务系统下达或撤销行权指令。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选择卖方履约配对原则是:先投机持仓、再组合持仓、最后套期保值持仓,同一类型持仓按时间最长的原则配对。

第四十条 期货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卖双方的期权持仓在结算时按照行权价格转换为相应期货持仓。

看涨期权的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多头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空头持仓;看跌期权的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空头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多头持仓

第四十一条 到期日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行权申请的,按照买方自动放弃权利处理。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期货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以下二者的最大值:

(一)权利金+期货保证金-期权虚值额的一半;

(二)权利金+期货保证金的一半。

其中,看涨期权虚值额=Max(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看跌期权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行权价格,0

第四十四条 组合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以下规定收取。

(一)买入价差组合持仓,不收取交易保证金。

(二)卖出价差组合持仓按两个行权价格之差和期权空头部位保证金二者中较小者收取交易保证金。

(三)卖出跨式或宽跨式组合,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卖出看涨期权和卖出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较大者加上另一部位权利金。

第四十五条 结算时,备兑看涨期权和备兑看跌期权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权利金+期货交易保证金。

备兑看涨期权是指持有看涨期权空头,同时持有同数量的标的期货多头;备兑看跌期权是指持有看跌期权空头,同时持有同数量的标的期货空头。

第四十六条 通过组合指令生成的组合持仓,开仓时按组合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通过历史持仓确认为组合持仓的,当日结算时按组合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第四十七条 组合持仓单一部位平仓的,划转组合持仓保证金和另一部位保证金之差。组合持仓同时平仓的,划转权利金和释放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客户账户资金不足的,会员不得接受其期权(单一部位或组合部位多头)行权申请、垂直价差组合持仓多头部位平仓指令。

第四十九条 期货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具体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日结算价计算的期货涨跌停板幅度;

(二)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日结算价计算的期货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五十条 当某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五十一条 某一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因单边市及其他情况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价幅限制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价幅限制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二条 当期权合约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同方向单边涨(跌)停板,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期权交易实行与期货分开的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四条 期权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卖出看涨期权与买入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期权合约的具体限仓数量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五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应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开多个交易编码的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司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七条 到期日行权与履约造成期货持仓超出限额的,会员或客户应在一个交易日内自行平仓。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实行额度审批制度。客户单边期货和期权套期保值持仓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额度。期权套期保值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的情形、原则和程序及其他规定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制度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权交易信息。

第六十五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内容主要有:合约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等。

第六十六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合约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最近月份及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所有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量。

第六十七条 每周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合约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六十八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合约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持仓量之差)和行权量。

第六十九条 每年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

(一)期权所有品种总交易量、分品种交易量;

(二)会员成交量排名;

(三)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七十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惩戒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其他违规行为,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合约标的

白糖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代码

看涨期权(白糖期货合约代码+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白糖期货合约代码+P+行权价格),格式:SRYMM+C(P)+EP,其中EP为行权价格。

交易单位

一手(10吨)白糖期货合约

行权方式

美式。买方可在到期前的每一交易日闭市(15:00)前提交行权指令、撤销行权指令;买方可在到期日15:20之前提交或撤销行权指令。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最小变动价位

0.5/

合约月份

1357911

到期月份

白糖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二个月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月份。

行权价格数量

每个交易日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格间距挂出5个实值期权、1个平值期权和5个虚值期权。

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在3000/吨以下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吨;行权价格在3000/吨以上,7000/吨以下时,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吨;行权价格7000/吨以上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00/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与白糖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的绝对数相同。其中,期权跌停板不低于

期权最小变动价位。

交易时间

与白糖期货合约相同

最后交易日

期权到期月份的最后1个交易日

到期日

同最后交易日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合约(草案)

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期权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经郑州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期权交易时间内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特定会员或客户。

第三条 交易所与做市商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做市商享受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做市商资格和审批办法

第四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的可以是非期货公司会员或期货公司会员的法人客户。法人客户申请成为做市商,需由期货公司会员代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熟悉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期货、期权业务;

(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有经过期权做市商专业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 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期权做市商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限于法人客户);

(三)申请者最近财务年度经审计的年报及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四)承担期权做市商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

(五)申请者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书面文本;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依据做市商书面申请材料和市场需要,确定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申请退出资格,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交易所。

第九条 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指定一定数量的做市商,并可依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做市商可依据自身情况增加做市期权合约。

第十条 交易所在期权合约推出前公告新挂盘期权合约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

第三章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议规定的期权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二)享有协议规定的同品种期货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三)享有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做市商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户询价时,做市商应进行双边报价。报价的响应时间、挂单时间、下单量和价差须符合协议规定。

响应时间是指系统收到客户询价至做市商报价的时间。响应时间不得大于协议规定的时间;

挂单时间是指做市商的报价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从系统收到报价单至可以撤单的时间。挂单时间不得小于协议规定的时间;

下单量是指做市商双边报价的合约数量。下单量不得小于协议规定的数量;

价差是指做市商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价差不得大于协议规定的差额;

(二)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况,做市商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可以免除:

(一)期权合约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

(二)期权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

(三)期权合约的市场报价差额小于协议规定价差;

(四)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询价和报价

第十四条 期权交易中,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进行询价。交易所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向做市商发出询价指令。

第十五条 期权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系统不接受客户询价。

第十六条 客户的询价内容包括期权合约的品种、月份、类型(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及执行价格。

第十七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期权合约的品种、月份、类型(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及执行价格,买价和卖价,数量和报价的挂单时间。

第十八条 做市商报价中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均为限价方式申报。

第十九条 做市商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期权合约仅有一个有效双边报价。新的有效双边报价进入系统后,未成交的原有效双边报价自动撤销。

第五章做市商的监管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做市商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做市商为法人客户的,其期货公司会员应协助交易所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开设或指定专门账户进行期权双边报价。该账户可以用于该期权合约及其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不得用于其他品种的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必须完成协议规定的最低响应率(有效报价次数/询价次数)方可享受权利。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应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交易所有权要求做市商就其报价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交易所有权取消做市商资格:

(—)所负责期权合约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最低响应率;

(二)做市商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三)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被取消资格的,其权利自动丧失。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在股东、经营场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应妥善保存帐户交易记录,包括期货、期权的委托、成交、持仓情况,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限仓标准按照客户限仓标准的两倍执行。做市商履行义务需要扩大限仓标准时,应报交易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账户的持仓不计入会员持仓限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